VOCs无组织废气收集不到位, 罚!
发布时间:
2023-11-16 11:14
来源:
江苏正态环境
近期,宿迁市泗阳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江苏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台熔炼炉正在使用,但配套的移动式集气罩未在熔炼炉上方,熔炼炉产生的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随后,该公司员工根据执法人员要求将集气罩移至处于使用中的熔炼炉上方时,集气罩收集效果不明显,熔炼炉上方烟气仍处于无组织扩散状态。

案件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对该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拾贰万元。
案例二: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3年8月18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七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现场检查该公司危废仓库,仓库内暂存有污水站污泥和废活性炭,内部异味明显。

执法人员现场手持气体检测仪(PID)检测库门外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s)约353ppb,库内最高达2095ppb,使用风速仪测试库内4个集气罩内风速,其中两个风速为0,另两个分别为0.01m/s和0.08m/s,均未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风速不低于0.3m/s的要求。同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库房外配套的引风机也未运行,危废仓库外的集气管道、引风机及通向污水站处理设施的主管道之间存在断裂及裂隙。
案件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对该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贰万元。
启示意义
上述两个案例中的企业,问题均是出现在无组织废气收集不到位上。企业废气收集存在问题,企业是真的不知道吗?想必是心中有数、侥幸作祟、视若无睹吧。无论是锅炉废气,还是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不能有效收集治理直接无组织排放,不仅对生产作业人员健康存在危害,也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企业是污染防治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部分企业对污染防治认识不到位,环保主体责任意识有所缺失。上述案例警示了所有在生产中涉及无组织废气排放的企业,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感,加强对环保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视,依法依规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将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贯穿到生产经营全过程,降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