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3-12-06 16:49
来源:
生态环境圈
【案情简介】
根据对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系统数据筛查线索,2023年5月18日、5月19日,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执法支队对古田县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并于2023年5月30日、6月15日、7月4日,对该公司开展补充调查。经调阅该公司检测车间机动车检测智能控制系统内部分车辆的排气污染过程数据并结合检测线视频监控记录、相关车辆检测报告等内容,执法人员共发现16辆由该公司开展尾气检测的机动车,在采用“双怠速法”检测尾气时,机动车发动机转速全程未变化(均低于1000r/min),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规定的测量程序调整受检车辆发动机转速,该公司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系统检测人员在明知上述车辆测量程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仍出具了检测结果合格的报告。上述行为涉嫌尾气检测弄虚作假。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人民币13.7004万元,其中,处罚款13.200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5万元。此外,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宁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暂停了该检测站尾气检测系统网络连接和报告单打印功能20日。
一是大数据筛查+科室助力,有效提升办案效率。由于机动车尾气检测站涉及海量机动车检测业务,与日常污染源检查方式方法有一定差别,若在没有任何线索情况下现场开展数据筛查,如大海捞针,费时费力、效率低下。本案中,检查人员在开展现场检查前,充分利用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系统开展线上筛查,从海量数据中过滤出可疑线索,随后再根据线索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开展现场核查取证,整个取证过程高效、快速。同时,针对机动车尾气检测涉及标准和规范多、仪器专业性强的特点,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局大气科专业管理人员与执法人员共同开展数据分析和现场取证,充分利用业务科室专业优势,切实保障了案件定性准确、取证充分。
2023年8月16日,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陪同省“清水蓝天”检查组对福鼎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对车牌为浙A5G9L6的轻型厢式货车开展汽车尾气检测业务,但执法人员发现检测过程中,操作人员全程未插入OBD设备,未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的规定对汽车尾气进行排放检验,仍出具编号为350982012308161056480101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显示OBD故障指示器通信成功且无故障。
福鼎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相关规定,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35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1.33万元。
【查处情况】
【启示意义】